逾期多久的应收账款可做损失并税前扣除?
逾期多久的应收账款可做损失并税前扣除?
解答:
虽然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有“三年”和“一年”的具体期限,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,就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。
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57号)的规定,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。
比如,欠款的企业是否还在正常经营?作为债权人是否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?有法院的司法文书,是否有申请强制执行等?
如果债务人仍然在正常经营等,并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已经失去偿债能力,而债权人也没有通过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,所谓的“逾期”就存在各种可能性,这种所谓的“坏账损失”是不得税前扣除,尤其是双方还存在关联关系的更加不得税前扣除。
实务中,有建筑施工企业账面上挂着“应收账款”,表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欠工程款尚未支付。但是实际上已经通过签署“工抵房”协议,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用商品房、商铺已经抵消了。建筑工程公司却没有将这些商品房、商铺过户到公司名下,而是直接上户到老板名下或者直接销售出去未入公账,建筑公司账面的“应收账款”还继续挂着。这样的“应收账款”,无论逾期多长的时间,也是不能做损失并税前扣除的。
这只是其中之一,其他各种情形,只有你想不到,没有广大的企业老板做不到的。
依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税前扣除最重要的就是“真实性”与“合理性”,以及“实际发生”。对于税法的理解,千万不要断章取义,既要看具体规定,也要看大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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